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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旅游

“文明旅游· 为南阳加分”系列宣传活动之一 文明旅游 从我做起

时间:2017-05-10 17:19:25 来源:南都晨报 作者:

  中西部乐游网(zxblyw.com)讯 文明旅游,你我同行。由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南都晨报乐游工作室、中西部乐游网(www.zxblyw.com)联合推出的“文明旅游·为南阳加分”系列宣传活动从5月10日起正式启动。本次活动以“语言美、举止美、形象美”为主要内容,以春节、“五一”、“十一”等旅游高峰节点为突破口,通过一系列多载体、多渠道、多维度的宣传实践活动,吸引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有效提升游客文明旅游素质。


  作为旅游大市,南阳率先担起倡导和践行文明旅游的担子。早在去年,南阳就已经推出一系列活动,旨在行舒适之游、创文明之风。5月4日,河南省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文明旅游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报道,做好文明旅游引导劝导工作,加强文明旅游管理监督。


  按照活动方案,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宣传一批践行文明旅游的旅游企业、一批履职尽责的旅游从业人员、一批引导文明旅游的志愿者、游客,推广一批典型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开展“暑期整顿”、“秋冬会战”活动,对问题频发的区域、季节、企业、线路、产品进行目标明确的“零容忍”专项整顿;落实导游、领队全程文明旅游教育责任制,将导游、领队督导不文明行为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和导游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等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同时,南阳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还将探索旅游行业文明信用体系,对旅游行业和旅游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予以发布和管理。其次,在《南都晨报》、中西部乐游网(www.zxblyw.com)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定期集中发布,营造有德光荣、失德可耻、平安和谐的社会范围,形成文明旅游、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四)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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